出色經紀要「質量」並重
有讀者問:在房屋買賣中,和地產經紀打交道,究竟如何判斷自己所委託的經紀是否稱職呢?作為一個稱職的地產經紀人,筆者認為不但要向客戶提供房屋的服務,還要掌握地產專業知識,其中包括對房屋及市場的了解,熟悉政府制訂的地產法規,對地產買賣合約中的各種條款也必須暸如指掌。近年來由於地產市場十分蓬勃,吸引了不少人加入地產經紀的行列。故行業中難免會出現良莠不齊的現象。甚至有些從業多年的地產經紀,對地產買賣合約仍是一知半解,結果在交易中笑話百出,甚至導致客戶損失。
筆者最近參加的一次地產交易便是一個例子。筆者在此次交易中充當買方經紀的角色,接受買方顧客的委託。另一名地產經紀代表賣方出售房屋,買賣雙方在簽約後約三十天進行成交。在成交日當天,筆者陪同買方到房屋進行房屋驗收 (Walk through) 時,發現房屋內的所有吊燈及窗飾都不翼而飛,筆者當即向賣方提出抗議,而賣方則推稱在賣屋時已向賣方經紀聲明,這些物品不包括在內。但按買賣合約規定,所有房屋內的裝修,包括燈飾及窗飾等,均應包括在內,明顯地有人不按合約辦事。
筆者即時要求對方將取走的物件退還,並負責安裝使之恢復原狀,但賣方經紀則辯稱合約上並未特別註明這些物件應包括在內。筆者經諮詢律師後,堅持賣方必須按合同上規定的條款交還拆取的吊燈及窗飾。同時筆者還向賣方經紀及賣方指出合約上已清楚規定房屋內的所有裝修均應包括在內,除非合約上另有說明。最後賣方經諮詢其律師後,始明白買方的要求完全合理,只好同意歸還已拆除的吊燈及窗飾。為保險起見,筆者要求律師行扣押賣方二千元按金,直至全部安裝工作完成為止。
事實上,賣方早已知會其經紀出售房屋並不包括吊燈及窗燈,但這名經驗不足的經紀對合約一知半解,自以為是而令到賣方處於十分被動和尷尬的局面。許多人認為,高產量的地產經紀便是好經紀,而某些地產經紀也標榜自己屬於頂級產量經紀 (Top Producer),進行該次交易的賣方經紀也是如此等級,但也犯上這種錯誤。
筆者認為,一個地產經紀在工作中不但要重「量」,還要重「質」。只顧追求高產量而忽視工作質素的地產經紀最終會因客戶口碑而被淘汰出高產量經紀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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