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賣方悔約的後果

買賣雙方談妥房屋的價格及合約條款後,雙方簽字確認交易,一份買賣合約便已正式生效。

有時賣方因為各種不同的原因而悔約,因悔約所需承擔的後果因合約規定的條款而定。大部分合約都指明,如賣方悔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執行合約。同時,賣方可能需要賠償包括買方、地產代理公司,甚至律師的損失。當然買方需要向法庭提交所有因賣方違約所損失的證明,包括律師費、貸款費用及其他費用的依據。

賣方在決定悔約時應考慮清楚因侮約而可能產生的後果。有時買方也有可能就此作罷而不作追究。但也有些人會要求賣家強制執行合約。這時候,賣方可先嘗試和買方溝通,希望能說服對方放棄購貴。同時,買方也可以依照合同規定的條款,看買方是否有違約的行為。例如貸款的批准時間,一般合約規定買方必須在三十天左右提供銀行貸款批准證明,如買賣方在超過規定的時間仍未得到貸款批准,即已構成違約。同樣,合同也規定買方交付訂金的日期,遲付訂金一樣構成違約。

如買方違約在先,賣方自然有借口取消合約,賣方不必支付任何賠償給買方。

另外,賣方還可以採取協議賠償買方損失的方法來處理。一般買方除了要支付訂金外,還要支付貸款申請費用、房屋檢驗費、估價費等。賣方可和買方商量解決的辦法,賠償買方因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買方也很可能接受雙方協調解決的方案。

如買方同意解除合約,賣方最好請律師起草一份取消合約協議書。雙方在協議書上簽字同意取消買賣合同。

有時賣方因房屋的售價太低而悔約,打算將房屋賣給出價更高的買家,這種做法並不可取。因如第一買家控告賣方,賣方即使已和第二個買家簽約,交易會因房屋有訴訟而不能進行,這樣可能會導致第二個買家控告賣方。賣方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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