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房屋產權的幾種方式

Robert和女朋友maggie聯名購買了一間房屋,在辦理過戶手續之前,律師詢問他們準備以何種產權方式登記房屋產權,Robert當時感到不解,難道聯名產權還有其他方式嗎?

美國較為常見的產權方式有幾種,其中單獨擁有物業產權的方式有單一產權(Fee Simple Estate)。這種產權方式最為簡單,業主全權擁有物業的產權,可以隨時將產權轉讓他人或由他人繼承其物業產權。

聯名擁有產權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種:

  1. 聯合產權(Joint Tenants):兩個或以上的人聯合擁有物業的產權,各產權擁有人在有生之年平均擁有物業的權益,當其中有產權擁有人去世後,其權益將轉給其它的產權擁有人。聯合產權的業主在徵得其他業主同意前,不得將房屋轉讓他人。但如果其中的業主想退出,可向法院申請分割物業或要求將其出售。
  2. 普通產權(Tenants In Common):兩個或以上的人擁有一項物業,每個業主的權益相等,並有權將其所佔有的權益轉讓或由他人承繼。一般未婚的業主多採用這種方式共同擁有物業,其中一方業主不必徵得其他業主同意,便可將其權益轉讓。其中一方去世後,其權益將轉給其繼承人。
  3. 整體產權人(Estate by Entireties):整體產權是夫婦兩人擁有產權。這種產權擁有方式視夫婦為一整體。其中一方去世後,其權益將自動轉給另一方。由於自動轉讓不需要遺囑或進行遺囑認證等其他法律程序,故任何一方都不能使用遺囑將其權益轉該給第三者。

由於這種產權方式源自夫婦一體的古老法典,故當出售物業時,夫婦雙方都要簽字認可,只有當雙方在離婚後,整體產權將自動轉為普通產權。房屋產權牽涉到業主的權益,如購屋者對其產權方式有疑問,可向辦理產權過戶的律師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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