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屋利潤免稅新規定
根據美國稅法,自住房屋的業主若出售在五年內連續居住兩年以上的房屋時,可獲得二十五萬利潤免稅額,夫妻共同報稅的,數額更可增至五十萬。對於自住少於兩年的業主,大部分在售屋時都需要交付利得稅給政府。
一九九七年,政府通過的稅法曾經對部分因以下三種原因而需要在居住不到兩年內出售房屋的納稅人給予部分利得稅減免:工作地點變動;健康理由;不可預見的事件發生。由於這三種原因並未制定詳盡的詮釋,許多人在碰上這種情形時感到疑慮。幸而,稅務局最近通過了以上三種特定原因的明確條件,為納稅人提供了較為清晰的指引。
工作地點變動(包括調職或轉職)。條例規定納稅人搬遷距離不少於五十英哩。換言之,如因工作變動而需要搬遷超過五十哩,即使在居住不到兩年的時間內售屋仍可將部分利得稅減免。另外,新規定也允許在特定的情形下,可向稅局陳情而豁免以上的距離限制。例如一名醫生因調職要遷到四十六哩外的地方居住,而搬遷的主要原因是為了盡可能接近醫院,以方便提供緊急醫療服務,在這種情況下,這名醫生可減免部分利得稅。
另外,患病人的人需要改變其居住環境來配合醫生進行診斷及治療,以減輕病情的話,也可以在出售居住不到兩年的房屋時得到部分利得稅減免。 至於所謂不可預見的事件,以前這一項所包含的內容最為含糊。新稅務條例針對這一項列舉了以下幾種情形。
- 被動搬遷。例如被政府徵用住宅土地用作其他用途。
- 自然或人為災難。包括戰爭或恐怖襲擊而造成住宅損壞。
- 業主不幸死亡。
- 業主失業並向政府申領失業救助金。
- 工作變動令納稅人無力負擔房屋費用及基本生活開支。
- 法院判決離婚或分居。
- 誕下多胞胎。
假如以上這些情形發生,納稅人出售居住不滿兩年的房屋時,可得部分利得稅減免,計算免稅額的方法是將法定免稅額$250,000或$500,000除以730天(兩年),再將結果乘以實際居住日數,最後得數便是售屋利潤的免稅額。
如果你對以上情形有疑問,不妨等得規定期限兩年後再出售,在房地產市場上升時期,此一免稅法例可為納稅人在售屋時節省一大筆金錢。
其它一百多篇關於地產買賣或貸款的文章
---------- 854 / 法律聲明: 以上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Golden Realty, Inc Licensed Real Estate Broker 7501 NW 4th St Ste 212 C Plantation, FL 33317 Tel: 305-412-8283 Fax: 786-507-0707
|